《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认为,本罪主观上要求具有“流氓动机”也即“寻求”、“发泄情绪”等,其意思是指无缘由。如果事出有因,有缘由,如某方面的矛盾纠纷,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根据您的描述,单纯吵架打人属于事出有因,故不属于寻衅滋事罪。如果被害者达到轻伤标准,则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轻伤一下,则为民事纠纷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