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这是一种立法技术,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及周延性。这八种犯罪并没有涵盖所有的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严重暴力犯罪,如绑架,决水等,因此以上列举的八种行为只是代表了这一类恶性犯罪。比如,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