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被不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