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的提问包括了两项内容。回答
一:《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鉴于此,如果要求离婚是男方提出的,法律不予支持;如果是女方提出的,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回答
二:如果怀的孩子确定是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怀上的,当然算作是夫妻共同的孩子;在男女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即使是妻子和别人怀上的,如果男方不能提供切实的依据,也得推定为该夫妻双方共同的孩子。该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由谁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由法庭裁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