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使用年限报废准则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准则》,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准则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出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流程解决,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出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出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流程解决,延缓报废使用不超出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的车、摩的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准则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出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持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准则《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B7258-2004)限定的,要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解决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限定年限(8年)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