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零口供批捕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零口供”这一概念的通俗解释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提请批捕时,视其供述为“零”或者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不做供述,该口供证据表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这一办案程序一改以往中国刑事诉讼中先认定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的办案规矩,即从“宁可信其有”转化为“宁可信其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有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刑罚。”这种规则近年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比较多,它的出现被评价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性地进步。“零口供”规则被看成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成功的典范,大有迅速推广之势。这一规则在禁止、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