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执行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
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