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未登记,如何向抵押人追究赔偿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1997年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后、第四十三条规定,2001年10月10日债务人签收了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2002年6月5日债权人向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抵押权分两种情形,一是必须经登记始能生效的抵押权,一是合同生效时抵押成立,但经登记始得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房地产抵押属于前一种情形,即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成立,无故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所以该抵押权未成立。主债务履行期于1998年9月5日届满。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