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2、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3、发现一审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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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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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回避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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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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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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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