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二、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分所,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