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记者拍照登报,如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涉及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等情形,不算侵犯肖像权。
一、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二、我国公民享有肖像权。但是,公民行使肖像权在某些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对任何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签订肖像权使用合同。
2、依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在一些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公民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比如,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可以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但同时该肖像必须是新闻报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新闻报道服务的,要避免侵犯该肖像权人的隐私权。 拍照登报的揭露曝光,属于正常的监督,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并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且也不存在侮辱丑化当事人的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