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的民事诉讼主体。根据《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参加民事诉讼。而《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也就是说,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分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也可以由总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因为最终的民事责任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但是,如果总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能否仅由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还要看具体案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