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
首先,归责原则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而确定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标准,而构成要件则是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产生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条件。因此,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
2、
其次,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行为法基本规范的高度概括,因而它只是认定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而构成要件则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直接法律依据。
3、再次,归责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不同。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