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警人员作为国家的重要安全维护力量,明确自身的重要职责,明知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和这份职业的光荣性,仍然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表明其根本不珍视这份职业给自己带来的荣誉,其主观恶性肯定大于一般主体实施的抢劫。在有责性方面,军警抢劫具有特有的义务违反性。由于军警人员本来具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却反过来侵犯公民财产安全,故军警人员的抢劫行为严重违反了由其特定身份所赋予的法律义务,也具有比普通人抢劫更重的可谴责性。军警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是最具制暴技能和制暴特性的群体,因此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抢劫时,更容易给被害人造成威慑和恐吓,此外,军警抢劫对军警人员形象和声誉的损害具有不可挽回性。综上情况,尽管真正的军警人员显露身份抢劫的案件在实践当中少之又少,但真军警人员实施抢劫无疑比一般抢劫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依照刑法条文的本质含义,规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