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按照以下原则承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样理赔有利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迅捷、明确,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有利于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通用的理赔原则。考虑到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度,可能会出现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对超过部分的补充性处理原则。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是民法过错责任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重要体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并负有相同的义务。“有过错”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驾驶错误等,这种过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有过错的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也就是按照过错的大小来确定责任的轻重,根据责任的轻重来确定对损失承担的比例。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包含三方面内容:
(1)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的,原则上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过错的具体程度,相应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较轻的过错的,少量减轻甚至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较重过错的,相应加大幅度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即使完全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百分之十。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