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不满两周岁即哺乳期内的子女,以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在下列情形下应当由父方抚养:
(1)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2)母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如果父方没有要求,就应当让母方抚养,因为抚养子女也是母亲的义务,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由父方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