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重作、更换属于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第
(五)项为恢复原状,第
(六)项为修理、重作、更换。修理指物毁损时,通过一定的办法使其恢复到毁损之前的状态;重作指当物灭失、损毁到不能使用等情形时重新作相同性质、相同用途的物,使其达到与原物相同的价值;更换指物毁损并且有与此物相同的种类物存在时,予以更换。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包括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也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