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0-09-01 甘肃庆阳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对象
    (一)网络作品的认定
    网络作品亦属于作品范畴,只不过是网络时代催生的一种有新兴载体的作品,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一般传统作品的要件。在传统情况下,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或者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表现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作品由于其虚拟的表现形式还是与传统作品有一定的区别:一是传统印刷技术使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因而作品是固定的,而在网络中作品是动态的,并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存在,而非固定在有形载体之上;二是在互联网之间传播的信息可能仅仅是一些数据,有时并不完全符合传统作品的属性;三是电子出版、联机会议、联机编辑、交互计算的应用已使作品所有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四是上述技术的应用,使原作与演绎作品之间界限模糊。正是由于这些区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网络作品还要符合法律关于网络作品的具体规定,具有网络作品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这说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作品除了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形式外,还包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
    把握网络作品的范围,
    首先应该考虑以下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数字作品或类似作品的种类;提供保护的标准,如必须是“原创的”;谁是作品的作者;作品固定或持续存在的需要;保护的合格要素;保护期间以及其他有关权或邻接权。通常认为,网络空间一般存在两类作品,即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前者即作品的数字化,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并以这种数字形式存储或者在网络上传播。后者即直接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并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网上作品亦可分为单一的网上数字作品与多媒体作品两类,如常见的各种网络短文、评论、、网页等等。在学术界,关于网络作品的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广义说,认为网络作品是包括上述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在内的一切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二是狭义说,认为网络作品是指网络上发表或传输、流通的作品,即仅仅指网上作品。笔者支持广义说,无论是取得著作权的传统作品上传到网上,还是直接在网络上以数字化形式生成的作品都应是网络作品。网上传播无疑也是一种传播方式,已有作品在网上传播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应出现一旦上网就出现法律保护的空白。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体当然是作品著作权。著作权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依照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乃著作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此乃著作财产权。
    如同网络作品要符合传统作品的基本条件一样,网络作品的作者亦同样享有传统作品作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中国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为权利人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作品权利人有通过网络传播自己作品的权利,其他人有不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了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著作权的扩张,当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上使用、传播时,著作权人的权利延伸到网络空间是顺理成章的。除传统的基本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外,在网络中作者还享有一些具有网络特征的新型权利:一是技术措施权。技术措施就是著作权人(包含邻接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方法,是著作权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手段和方法。[8]发布到网上的作品随时都可能在任何一个网络终端的设备上被人浏览和复制,为了防止这一现象,作者可以对作品的网络浏览设置一定的限制,让该作品只有通过许可才可进行浏览和复制。这些措施包括: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技术措施以及保证支付报酬的技术措施。[9]二是权利管理信息权。著作权管理信息是指著作权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著作权而附加于作品复制件上,或当作品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的有关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信息。该信息主要包括关于作品本身的信息、著作权人的信息、使用作品条件和期限的信息以及识别或链接上述信息的数字或标
    记(在互联网上权利管理信息可以作为指针埋入正文,或进行超文本链接,删除、移动有关数字或标记,也就等于删除了权利管理信息本身)。[10]三是网络复制权。在网络环境下,作品数字化是否属于复制以及暂时复制是否是《尼泊尔公约》上所说的复制存在争议。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一定形式的作品利用计算机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的作品;暂时复制是在计算机上浏览作品时存储在计算机缓存之中,关机后作品即在缓存中消失。作品的数字化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并无多大争议,至于缓存是否属于复制尚有争议。笔者认为,暂时复制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然要适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只不过网络作品具有其特有的虚拟载体,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适用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其具体内容须分别解析。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强调只有那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诸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等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构成侵权抗辩理由的行为,因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也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首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列举了11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强调对这些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国《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了8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强调对这些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5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18条规定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第19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还指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
    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之“损害事实”的特点在于:
    首先,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一方面“合法”,旨在强调侵害的对象受到法律的保护,作者对特定网络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侵害对象一定是网络作品著作权。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从量上来看,损害虽已产生,但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在法律上视为可以补救的损害,但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能够赔偿的。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具有确定性。一方面,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但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虽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仍可构成损害;另一方面,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再一方面,损害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衡量。损害事实只有具有确定性,才能对损害进行具体的衡量以便补救。有学者认为,网络著作权的损害事实应具有不确定性,认为损害事实表现为已经做出了有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但损害实际后果不明显或尚未显现的情况属于不确定的情况。其实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虽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仍可构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并非主观臆测并可以衡量,所以其并非不确定而是确定的。
    (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指侵害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引起了对网络著作权损害的结果。当然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其虚拟的特性,比现实社会中的情况更加复杂,原因和结果之间可以是一对一的一因一果,也可以是一因多果,还可以是多因一果以及多因多果等各种原因与结果的组合。在网络环境下,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引起对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与现实空间没有区别。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违法行为一定发生在损害结果之前,就是说时间上原因与结果具有顺序性,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
    第二,对其客观实在性进行认定。对引起网络著作权损害事实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客观的,不是那一个人凭空臆想出来的。只凭人的主观想象是对事物造不成什么损害后果。
    第三,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进行认定。逻辑学上的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无A必无B,有A可能有B也可能没有B,则A是B的必要条件。
    (四)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两种学说:一是认为应该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也是认定行为主体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即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法学研究课题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只需审查损害后果是否由于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原告对此不承担举证义务。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
    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可见,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认定侵权者损害赔偿的条件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即采用过错归责的原则。笔者认为中国亦应采用该原则。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将网上作品下载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
    由于网络空间的用户遍及全世界,利用网络终端设备向网络上传信息非常方便,加之网络传播的迅捷,因此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能成为“记者”来报道其身边的新闻以及自己的评论。所以,很多实时性的资讯都是在网络上第一时间发表的,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异常丰富。虽然在传统媒介上对网络作品进行侵害的成本非常高,但网络上这些资源孕育着无限的“商机”。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之徒将网络作品下载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而侵害他人网络著作权。这类行为侵害的作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侵害上网作品即数字化作品,另一种是侵害网上作品,即直接在网络上创作并发表的作品。
    (二)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传到网上
    一般来说,在网络上可以看到所有传统类型的作品。也就是说虚拟网络可以承载几乎任何形式的传统类型的作品。从传统载体到计算机存储器只不过是一个复制过程,并没有的创作行为,因此,从这个意思上讲,被数字化的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不形成新的作品。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一旦被数字化进入网络后,网络的公开性和流通的迅捷性使其瞬间就进入了一个著作权非常容易被侵害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无论是著作人身权还是著作财产权或邻接权,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相比变得非常简便易行。如果行为人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利用计算机技术或者利用扫描技术输入到网络空间,并据此谋利,那么这些作品便直接面对全世界的网络用户,侵害范围令著作权人始料不及。
    (三)链接行为
    超级链接除了可链接文本外,也可链接各种媒体,如声音、图像、动画等,通过它们,我们可享受丰富多彩的多媒体世界。对于超级链接,多采用的方式是在网页上列出一系列的地址,来将浏览者引入到地址所链接的页面,这里的页面可能是文本文档,也可能是多媒体文件。这使得人们可以在一个网页上找到并看到这些地址所链接的文本影音等资料。有的人说这并不构成侵权,有人曾比喻,超级链接的行为就如同有人打开自家房间的窗户,让来访者看到对面人家的风景,不论外面的景致看得多么真切,毕竟不是这房间的真实组成部分。这种链接行为,在其所链接的网页为公开的没有任何侵权的情况下,是不构成侵害所链接的页面内容的著作权的。但是如果其链接的网页的内容为某一个网络作品,对其进行使用需要经过网络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时,其将这个网址链接在自己的网页上的行为则构成侵权。因为这与将所链接网页的内容直接编辑到自己的网页中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如上例,即使是打开自己家的窗户,让来访者看到对面人家的风景,但看到了别人家不愿为人知的事物时,也是对别人隐私的侵害。
    (四)网上作品浏览侵权
    在虚拟的网络生活中,网络下载和IE浏览是其基本内容,那么网络下载和IE浏览是否为复制行为呢?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呢?对此学术界存有争议。下载是将文件经网络文件服务器拷贝到网络中的任一台终端计算机中的行为。将作品下载到计算机中,即使将计算机与网络断开,人们仍能在计算机上浏览该下载作品,因此这应当属于作品的复制行为。IE浏览则是在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连的情况下,将网络上的信息存储于缓存中浏览,当重新启动计算机后,该内容便从计算机中丢失。笔者认为,这仍然是一种复制行为,与下载行为相比,只不过是存在时间上的长短问题和保存的持续性问题。时间的长短,是指相对于下载行为而言,IE浏览只有在浏览的情况下数据才存在于计算机上,而重新启动计算机后便消失,具有短时性。但是当下一次开机使用IE浏览同样的内容时该作品又存在于计算机上,两次浏览具有间断性,相对于下载后的作品具有不连续性。但这并不影响其复制的定性。人们打开计算机浏览作品的一刻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一刻,只要这一刻作品存在于计算机上,实现了其价值。如果下载作品是复制的话,那么把作品下载下来,看过后又把它删除掉,这与IE浏览的性质没有分别。
    可见IE浏览仍是一种复制行为。有学者将网络浏览时暂时存储于计算机缓存中的临时复制行为归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认为在网络上浏览信息是当今上网用户的最主要目的之一,从生活常识、著作权保护以及权利人等多角度审视,网络中的浏览是不应当被惩罚的。[17]实际上有很多的浏览行为是用于商业用途,不可能成为合理使用。一般情况下,人们无论是自己欣赏研究还是用于商业用途在网络上浏览网上作品,感觉不到有人要求付费或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形,这是因为有很多网上作品在一进入网络时就已经由网络作品经营人预付了费用。所以在网上非经许可浏览作品的行为也是一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五)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网页是由正文、、声音、视频输出片段及音像广播节目组成。在页面上,包括颜色配比、按钮位置安排、页面背景选择和板块内容的归类等等,无不融有网页设计者的独特构思,所以一个页面往往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是一件作品。在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网页是一种汇编作品,]当然就单个页面而言由于倾注页面设计者自己的构思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作品。既然网页属于作品的范畴,那么具有自己独创性的网页理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网页著作权侵权现象,最典型的形式便是网站互相抄袭。
    全文
    8 2020-09-01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97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
一键咨询
  • 157****36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定西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2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天水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1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8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武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4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8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3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庆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金昌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2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陇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63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0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陇南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庆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7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5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2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嘉峪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8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掖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8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天水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1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2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6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酒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平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6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3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2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2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1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8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酒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2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5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4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庆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夏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天水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掖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8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武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夏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6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庆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平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夏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平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嘉峪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2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武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掖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掖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武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0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平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掖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白银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白银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庆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酒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6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3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天水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张掖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夏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庆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5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陇南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武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5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3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6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3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4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0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金昌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1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天水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4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4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庆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3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临夏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0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4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5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丰台区177****339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西城区178****581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海淀区178****420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
第一,发表他人未经许可发表的作品。第二,没有经过他人的许可,就复制他人作品来进行网上的发行或者是放映。第三,剽窃他人的作品,并署上自己的名字。第四,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以达到娱乐的目的。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有哪些类型,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 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2 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3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4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临时工劳务合同法院是否认可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时合同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
在拟定和签署劳动合同时,各方须严格遵守合法性、公正性、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等基本原则,确保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足够的约束力。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切实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对劳动者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或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工作;
2.违反操作规程或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危险作业,从而危及其生命安全;
3.对劳动者实施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等违法行为;
4.工作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网络侵权著作权会坐牢吗?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1w人正在咨询
网络侵权著作权会坐牢吗
网络虽然是一类虚拟的世界,但是现实中也可以进行盈利的目的。如果在网络中对他人的著作造成侵权行为并谋求利益的我国的法律会对这类人进行判决。下面小编就网络侵权著作权会坐牢吗,这类法律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预告登记抵押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蕴含着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如下几点:
首先,预告登记的本质特性在于赋予被登记的请求权以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它可以有效地对抗之后出现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符合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
其次,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我们可以将其视作一种准物权,或者称之为“次抵押权”,尽管这种权利的效力不及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是却明显优于债权;
再者,预告登记并未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仅仅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直接享有抵押权,而是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地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然而在抵押权正式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也无法据此主张自己享有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两个人合作卖假冒伪劣20多万受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一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主要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如若被证实涉及销售金额高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将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在刑罚之外另附加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之罚金。
第二层,倘若被认定涉案销售金额达到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区间,则应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仍须承当缴纳相当于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第三层,若经查证销售金额已超过五十万元但未达二百万元,那么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要承担与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最后一层,若被确认销售金额已经突破二百万元大关,那么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必须承担与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423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主体
为了合理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同时又能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1、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人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次昂服务对象提供的。
10w+浏览
工伤认定申请的职责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工伤事故登记(受理岗)主要负责对企业申报的工伤事故进行详细的登记与备案。
2.工伤参保认定(受理岗、复核岗)将涉及到对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在申报时是否已进行投保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工伤待遇享受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和认定。
3.负责对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在职员工,是否按期完成了社保缴纳及是否满足各项要求,进行全面的审核。
4.对参与工伤保险的各个企业,我们会进行定期的审核,以确保其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同时也会检查是否存在拖欠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
5.我们还需要确认并准确记录每位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参保时间,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