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补充责任不是按份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连带责任,与一般连带责任有明显区别。
一是债务范围不同;二是承担的顺序不同;三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四是是否有过错不同;五是依存的法律关系不同。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都在全部范围内承担责任,你可以任一人或他们全部并要求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
而补充责任则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范围内的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逃匿则补充责任人先承担全部责任,而后获得追偿权。
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2、《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