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有权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纠纷中,业主委员会虽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其不是拖欠物业费的主体,也没有责任财产,如果确实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合同解除后,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提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诉讼中,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向人民请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对拖欠的物业费问题,应通过另诉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