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民族已经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
解析: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