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离婚纠纷涉及到的房改房分割处置,笔者认为一般不宜将房屋间隔分室居住。因为当事人分割居住,会导致产权分散,不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也会加剧有关所有权理论的混乱,而且当事人争议的住房往往无法实际间隔居住,实物分割不利于案件的实际执行。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参照最髙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条处理原则进行,可采取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竞价取得。对夫妻双方均要求住房,均争房屋产权,而双方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有支付能力愿意竞价处理的,可以采取竞价分割法。竞价额在房屋实际价值基础上进行,最髙出价方获得房屋取得产权,获得房屋方按其最髙出价根据对方的财产份额予以补偿。
②作价补偿法。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拍卖得款分割法。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④暂住方式过渡法。即未分得房屋的一方立即解决住房确有困难,可采取暂住的方式过渡,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对继承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可参照上述的办法进行。但对继承纠纷中,若多个继承人均争执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则可按照顾无住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原则,确定房屋由一方继承,得到房屋的继承人则按一定标准扣除应得遗产份额,作价补偿其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