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核心在于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来说:
第
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第
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是牲畜,或者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
三、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存在即可。
第
四、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用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