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先和其他有监护权的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