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是:
1、产品存在缺陷。包括两点:
(
1)产品。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一般认为,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我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但作为粮种销售的农产品应属于产品,此外,不动产也不属于我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
(
2)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缺陷,有两条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一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经营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设计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因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物理不上的缺陷,可在装配成最终产品时出现某种错误,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经营缺陷主要指制造者对其产品没有提供适当的警示与说明。
2、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也包括两点:(
1)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其他重大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伤残。财产损害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所受损失。因为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应按合同责任处理,对其他重大损失法律未说明,应指精神损失。(
2)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有其特殊性。一般侵权案中,原告对因果关系的存在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而在产品责任案中,原告只要对因果关系证明到一定程度,即损害的发生与产品缺陷有关,法官即可根据情况,令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即可判定因果关系成立。
二、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情形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有: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质、典当等交易行为。如产品仍处于生产、仓储阶段,则不属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过程中,由于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引起的,此时应由销售或运输者、仓储者负责。这一抗辩事由所免除的是生产者的最终责任而不是外部责任,即受害者仍有权请求生产者赔偿,而生产者仍应赔偿,然后再向最终的责任者追偿。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4、时效抗辩。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但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和消费者起满10年,请求权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5、使用者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使用者的过错引起的,如超过安全使用期仍使用产品,不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产品等,则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