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卖淫人员为了招引嫖客,在一些街道、餐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拉客招嫖,采用明显的动作,纠缠过往行人要求卖淫,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街道两侧、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认定拉客招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卖淫人员必须有拉客招嫖的具体行为,如有公开拉扯他人、阻挡他人等行为,并有向他人要求卖淫的表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构成拉客招嫖。二是拉客招嫖必须是卖淫人员自己招引嫖客的行为,而不是介绍他人实施卖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