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用猪下脚料制猪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陈某和蒋某在卫生条件极差的小作坊偷炼猪油。陈某负责从屠宰场收购猪内脏、猪肥膘和猪肚里的水油等猪下脚料,而腿脚不便的蒋某固定向李某收购大肠油。二人将收购的下脚料放到大铁锅里煮,然后将煮好的猪油装在绿漆桶里,送到仓库存放。经陈某联系,猪油运往江西省万载县,卖给名优特大市场的批发零售商潘某、杨某、魏某三人,然后由三人在对外销售。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二人向潘某等人出售猪油29次,蒋某向魏某出售1次,共售出约90吨猪油。陈某销售金额为63万余元,其中帮助蒋某销售21万余元,蒋某单独销售8600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怎么判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蒋某违反国家标准,采用猪内脏等猪下脚料生产销售食用猪油,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某帮助蒋某销售的部分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销售的数额处罚,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012年8月10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