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以上规定可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雇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违章穿越带只有重大过失,其因此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充分说A是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配货公司不但不应补发王某服刑期间工资,还可以向其追偿已支付的轿车司机的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和轿车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