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汕头民法网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
第三章
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
第三章
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