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中最后一章中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最起码从理论上就是这样的。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