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生病的,拘留所应当及时医治。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停止执行拘留。相关法律规定:《拘留所条例》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治疗措施。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