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第七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子女的抚养费主要与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的收入、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患病或者上学需要的费用等情形有关。
所以,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的收入、当地生活水平、子女患病或者上学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双方都有权要求将抚养费进行调整。
子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由以上情况需要追加抚养费的可以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