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的费用,可以列入诉讼请求中,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该费用没有优先受偿权。
一、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法无据。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只有以上几种权利可以优先受偿。因此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该费用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1、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