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不能互相借贷,借贷的主合同无效,那么抵押作为从合同也就无法设立,房产机关也不会给做抵押登记;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关于企业借贷合同效力《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关于企业借贷利息处理。对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并且,对自合同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当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约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