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你们夫妻只要有一方是非农业户口,那么生两胎肯定违反了计生法规了。即使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只是能够生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你生
第一胎的时候,已经达到两“个”子女的标准了,再生一“个”就属于超生,要交纳社会抚养费了。其实不单是山东,其他地方都是一样的规定。只要
第一胎是多胞胎生育,后面的就不允许再生了。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