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状况或重整受理前的行为进行调查的职权,因此与其他追讨财产的职权如追缴出资,有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重整期间管理人的职权主要有三类,是管理人对重整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不宜均授权债务人行使:
(1)调查及检查权,是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处置等,管理人将仅履行监督债务人的职责,不加区分地将管理人职权全部交由债务人行使、制定重整计划。调查或检查权,如审查申报债权并制作债权表《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还专门设置有管理人的监督职权。在管理人管理模式下。笔者认为;
(3)重整事务型职权;
(2)撤销及追讨财产型职权。此外、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重整中的撤销权。管理人的其他职权基本上可归入重整事务型职权,而该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可能存在一定问题。撤销权的后果之一是追回被非法处置的财产、追回相关人员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等职权具有相似性。对重整期间管理人的上述职权应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