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
(二)、
(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376条,预官第53条、征兵例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