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要综合的看,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称之为“法律事实”,客观上存在的事实称之为“客观事实”,一般情形下,法律事实只能接近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还原客观事实。再说你的这个事情,本人手中所有的“有理证据”,其证明力能否达到的要求举证的过程是否合法都是不好说的,民事诉讼就是双方举证质证证据的过程,举证的方式、方法,乃至当庭的陈述语句,都有可能影响对“法律事实”的认定,继而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因此,建议找个有经验的律师,他会给你一些有用的建议,而不能自己憋气郁闷。举个简单的例子,民间借贷吧,乙从甲那里借来了10万元,因为甲乙双方关系好,没有写书面欠条,只有两个朋友作为见证人。后来乙不还钱,甲去了,找了那两个朋友出庭做证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不可以旁听案件审理的,但是甲疏忽了,只是觉得自己肯定能赢,两个证人一直坐在旁听席上听,并向法官作了证言。最后,法官做判决的时候,是不能采信两个证人的证词的,尽管他知道这个乙确实欠了钱,但是甲的举证有问题,从法律事实上说,无法证明乙确实欠钱,那么判决一定是甲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