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条件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2、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此规定的目的是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请求权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