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产权证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那原则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却不能否定房产是夫妻共同的,但男方对女方进行了再赠与,即男方同意将女方也登记在房产证上。这可以理解为,房子本来是男方个人的,这当然也是受保护的。上述规定,就是法律规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处理的原则。请特别注意:如果婚后购房,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男方父母出资凭证等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其中第七条有明确的规定: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只能证明房款的出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一方父母出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