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的约定是无效的。r
2、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双方利益的考虑。因为签订这一条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或者低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的价值,如果高于的话,对抵押人来说不公平;如果低于的话,则对抵押权人不公平。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是无效的。r
3、《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r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裁定驳回。r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