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当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3)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