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贿人什么情况下可免除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了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措施,其前提是“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即免除处罚针对的是犯罪、免除的是刑罚。
而《刑诉法》第16条列举的6种不追诉情形均应视为无罪。其中,第1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与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一致;第6种情形“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法律排除了刑法,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即不用承担任何刑事法律后果。可见,免除处罚与法定不追诉有着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将行贿的免除处罚误认为第1种或者第6种情形,并以刑诉法第15条为依据,侦查机关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诉机关作出法定不决定;作出无罪判决。上述做法实际上是混淆了免除处罚与法定不追诉。正确的做法是:侦查机关应根据刑诉法第107条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应根据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作出酌定不决定;根据刑诉法第195条第1项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