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有可能影响案件实体的,如驳回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的决定这个问题不绝对,要视案件的性质及所送达的法律文书而定,即便当事人在服刑,但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范围,可以通过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个人认为有些不涉及实体处理且不影响实体处理的程序性文书可以由一般代理人签收,如离婚或收养案件等.,如果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原则上讲也应该直接通过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一般而言应当送达本人.即使代理人属于特别授权代理亦应该送达给本人,因为.非身份关系案件,或者直接送达本人,毕竟代理人的权限为一般代理,在这类案件中,如中止诉讼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