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保护权利,尊重人格。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依法保护其应有的权利,如自我辩护、核对讯问笔录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等权利。在其进行自我辩护的陈述时,不要随意打断或妄加指责,要耐心听取并做好笔录。在核对笔录时,对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向其宣读,对其指出的错误或遗漏的地方,应认真按其合理意见予以修改或补充;对其拒绝回答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不应再追问。
(2)允许有误,及时纠正。当犯罪嫌疑人由于可以理解、合乎逻辑的原因,非故意造成口供与其他证据不相符时,要弄清其认识、记忆发生错误的原因,帮助其重新进行正确的回忆和客观全面的认识,给予其纠正的机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对其一切都断然否定,更不能用恐吓、斥责、谩骂等侮辱性的言行伤害对方的人格尊严。
(3)用语规范,讯问灵活。讯问应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提出问题,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可灵活运用讯问语言,以便与之沟通,使其接受讯问,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