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查封、冻结银行帐户的单位有公安局、检察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海关、税务等。
有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有:
一、。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三、海关。《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权力的机关有:
这些部门分别是: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和海关侦查局。《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也限定了;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
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内犯罪的案件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