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
第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