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2:第13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3: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根据第19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次违反规定的,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责令其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