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公司在广告中承诺的有效吗
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是向购房者虚拟居住环境,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等等,其纯粹是以宣传引诱购房者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为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故作为要约邀请的广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三条之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的承诺具体而明确,并且对于购房者订立合同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
如何看待房产销售广告
对于这些广告内容应当区别情况来对待。如果其确实关系到房屋质量、价格、位置等重要方面,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则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发展商也应当承担契约前义务“,有责任兑现这些广告许诺。然而,如果某些广告内容确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并且难以有明确的质量指标,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之地“之类的措辞,则这属于正常的广告宣传所必需的,不构成广告许诺,发展商无需为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