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拆迁补偿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当时订立买卖房契,是双方协商,并自愿签订的,而且根据实际调查,当时的房产交易价值也是高于当地的市场价格,不存在房契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该房产在过户后,已经与张某没有关系,也不是属于该房产的被拆迁人,没有资格得到拆迁房产的30%。